簽訂合作書約注意事項

 

  1. 簽訂國外暨兩岸校級書面約定的承辦人(找誰問問題?)

承辦人

負責

連絡電話

Email

李耕輔

校級合約:國際

02-24622192#1221

kevin0101@mail.ntou.edu.tw

吳苗芳

校級合約:中國大陸

02-24622192#1222

miaofang@email.ntou.edu.tw

 

  1. 簽訂書面約定之原則(該注意什麼?)

條文

白話說明

(一)各方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

雙方規模與職位是否對等互惠

舉例如下:

  1. 校長不宜與對方非校長層級簽約,不對等。除非特殊例外。
  2. 是否有減免對方相關費用,但我方卻需繳交的非互惠事情,反之亦然。

(二)合作關係應有益雙方學術或研究發展、政府政策、或學校策略。

簽訂合約有其目的性

若有助於原則所列的3大項均適合進入簽訂合約的討論。(符合這三個方面就可以上簽呈)

(三)各方合作事項需有主辦單位或專責單位分別負責簽約與推動執行。

主辦單位就是負責上簽呈的單位

專責單位就是負責實際合作的單位

(四)書面約定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

書面約定有兩種

第一種大傘架構:常被稱為合作備忘錄/意向書。主要是將未來兩校可以合作的方向列舉出來,但沒有具體的合作細節。

第二種是細節約定,常被稱為合作協議書。像是交換學生的細節、雙聯學位的辦理等都會在合作協議書中鉅細靡遺的說明

(五)與大陸地區學術及(或)研究機構訂定書面約定,不得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1.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均以大陸地區稱呼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
  2. 所有涉及與中國大陸簽訂均有明確繁瑣且耗時的規定。請務必先與國際處承辦人洽詢。

 

  1. 書面約定的內容(合約裡面應該包含甚麼)

項目

說明

精神:

以互惠平等為基本原則

使用語言:

強烈建議以英文為原則。除非簽約雙方另有考量與約定。

內容項目:

項目

舉例說明

書面約定名稱

學術合作備忘錄

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

雙聯學位合作協議書

交換生合作協議書

校徽

建議若可能均加上兩校校徽

海大正式校徽並無文字環繞

合作內容

一般性合約建議事項(可增減)

1.     Exchange of faculty members

2.     Exchange of students on the undergraduate and graduate level. 

3.     Joint research activities

4.     Participation in seminars and academic meetings

5.     Journal publication

6.     Exchange of academic materials and other information

7.     Special short-term academic programs

8.     Staff development projects

書面約定起迄日期

請明訂合約有效期限

建議有效期限以5年為基準

當然也可以簽訂自動續約的條款

詳情可洽國際處

簽署代表

務必要對等

校與校簽約 ,簽署者是校長

院系所與行政單位,簽署者是該單位長官

請避免校對院,院對系所之不對等簽約

除非有特殊理由

 

簽約日等項

通常都是最後簽署的日期為起始日

除非合約中另有約定起始日

 

餘可視雙方需要酌予增加。範本可與國際處承辦人索取

 

內容協商方式:

  1. 由主辦單位與對方協商,協商方式不拘,可籍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
  2. 若有任何疑義,需送本校法相關單位或其他專家進行審閱。舉例而言,雙聯學位相關請洽詢教務處確認是否適法、一般性合約可由國際處協助過目、涉及財務相關約定應洽詢主計室與總務處等相關單位

本校簽署代表:

校級合約一律為校長

其餘級別均由主辦單位之最高主管簽署。

舉例:

院級合約代表人為院長

系所級合約代表人為系主任或所長

各級行政或研究單位由單位首長為代表

 

  1. 建檔記錄(簽完約後要做甚麼?)

條文

大白話

本校各級專責單位應於書面約定簽署後一個月內,提送書面約定影本、簽呈影本及相關資料送國際事務處、研究發展處及圖書暨資訊處存本要點查,如續約或終止時,亦同。

簽完後1個月內

非校級的合約正本,請主辦單位自行存查。

但是下列三項資料請送至國際處

  1. 合約影本
  2. 簽呈影本含附件
  3. 相關資料

如果合約有與研發處與圖資處相關之處,請一併提供給上述單位

 

  1. 與大陸地區締結書面約定注意事項:

一、請務必先詳閱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含附件下載)。若有相關問題,請聯絡您所屬學院之本處承辦人。

二、另,依據教育部函示,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時,宜注意名稱問題,堅守交流『對等』立場」,必須於欲進行簽署一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相關公文可參底部範本)。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報表、簽訂書面約定書之大陸地區學校簡介、以正體字呈現之聯盟或書面約定書草案。

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約定書影本函送教育部備查,函文中請註明同意日期、文號及審查編號。約文內容若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予,請務必事先確認對方學校列於教育部認可名冊內。

 

  1. 海大簽訂境外書面約定作業要點

類別

法規名稱

修訂日

1

本校法規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簽訂境外書面約定作業要點

1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