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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經貿文辦)有關「防疫補償申領資格」更詳細的資訊及說明

【轉知】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經貿文辦)有關「防疫補償申領資格」更詳細的資訊及說明

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經貿文辦)11月17日發函致各校,內容有關「防疫補償申領資格」的電郵後,收到部份同仁反映,來自香港今年入學的新生未附合相關「防疫補償」資格。就此,經貿文辦隨後與台灣相關主管單位聯繫,獲更詳細的資訊及說明如下。
根據我們對有關回覆的理解,今年首次來台就讀的香港新生,是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許可辦法》)第21條第1項申請居留。依此條規定,其居留有效期間,是自其居留證核發的翌日起。
香港新生來台後檢疫,並未獲核發居留證,應按《許可辦法》被視為「停留期間」,並不視作「居留期間」。因此,未符合衛生福利部所指「居留期間與檢疫期間重疊」,亦不符合「防疫補償」申領條件。
相關條文節錄如下,以便參考:
《許可辦法》
第 16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
第 17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
一、居留申請書。…
第 21 條
依第二章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符合第十六條規定條件者,得備第十七條第一項文件,逕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第 25 條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者,其有效期間,自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核發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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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您於109年11月3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居留期間1事,茲答復如下:
一、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下簡稱許可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第2章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符合第16條規定條件者,得備第17條第1項文件,逕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二、復依許可辦法第25條規定,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為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為1年6個月至3年…;依第21條規定程序申請者,其有效期間,自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核發之翌日起算。
三、依來函所述,申請人經本署審查許可核發居留證後在臺期間始稱「居留」,居留證未核發前在臺期間為「停留」。故有關「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為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為1年6個月至3年」,係指於境外申請居留證並經許可核發居留證副本者,其入境後換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正本之有效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至以第21條規定程序申請者(入境停留後申請居留證者),其有效期間,自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核發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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